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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知识点连连看:抵押、质押、留置的关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22 09:05:0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的关系: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抵押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担保行为。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同时财产抵押之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因此以财产抵押作为担保的越来越多。

  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质押并存时:

  先押后质,如果先设立抵押权,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如果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因为,在先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效力,不能对抗在后的质权。

  先质后押,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果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因为此时抵押权本身设定在后,且对质权无对抗力。如果质权人以其占有的质物为不知情的他人设定抵押权并登记,则发生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后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抵押质押同时产生,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抵押与留置并存时:

  先抵后留,即抵押物被留置。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先留后抵,即留置物被抵押。

  依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动产所有人在留置权发生后又以留置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先发生的留置权优先于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论后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与否。

  另一种是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这种情形与质押物被质权人抵押的情形相似。留置权人不是将留置物变现,而是在留置物上设定抵押,其行为意味着将留置权放在较抵押权次要的位置,债务人(留置权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权利,故此时,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如果恶意串通设立在后的担保物权是为了规避在先的债务,设立无效,则不发生后设定的担保物权优于在先的担保物权的说法。

  质押与留置并存时:

  先质后留,即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一是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此时,原则上留置权优先,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哪一权利行使,因为此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身份是重合的。二是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为保存质物等原因,将质物交给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他人取得留置权。这种情况,留置权优先。

  先留后质,即在留置物上设定质权。一是留置权人在取得留置权后,又将留置物出质。第三人善意取得,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二是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质权,这种情况与先质后留的第一种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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