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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11 11:44:16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一、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具体事项 征收规定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投资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收;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税。将投资联营的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征税。
合作建房 1.建成后自用,暂免;2.建成后转让,征税。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房地产交换 1.单位之间换房,征税;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征。
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
房地产出租 不征
房地产评估增值 不征
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免征
代建房行为 不征
转让、抵押、置换 征税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三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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