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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11 14:44:11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四、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含契税P255)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①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意:

  ①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②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③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P255)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P255)

  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P255)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注意:

  在计算税金时要注意题目中给定的纳税人的情况: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开发产品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可扣二税一费)

  ②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可扣三税一费)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用公式表示: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注意:

  (1)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

  (2)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①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②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三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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