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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练习题答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11 11:09:48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练习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中的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信原则。根据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则。选项A、D是公示原则的体现。

  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房屋所有权属于登记物权。

  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所有权。继承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属于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添附的概念。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一种新财产。添附具体表现为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优先购买权及物权优先效力。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以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因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所以物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7、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有物的分割。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8、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机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所以选项A错误。业主大会属于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所以选项B错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选项C错误。

  9、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相邻权,相邻权是指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本题中张某想达到道路必须经过赵某的土地,张某的土地与赵某的土地之间属于相邻权关系,张某对赵某的土地享有相邻权。

  1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分类。依担保物权成立时,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是否固定为标准划分,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范围固定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内容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孳息的判断。孳息是基于原物所产生的新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物。选项D不属于孳息,选项E属于天然孳息。

  2、

  【正确答案】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共有是共有人共同对一个标的物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两个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成立的标志是出质人交付质物。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3、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及形式。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占有是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方法,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这里要注意区分。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注意从物权的存在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这个主权利不一定是物权,还有可能是债权,比如担保物权就是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从物权。

  4、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优先效力。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享有的不是用益物权而是债权范畴,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另外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的特殊规定,不是物权的优先力的体现。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C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物权的优先效力是针对一般债权而言的,但选项D是两个抵押权之间效力的表现,也就是两个物权之间效力的表现,并不是物权与债权之间效力的体现,所以不能体现物权的优先力。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B的意思是说设定了抵押权、质权的债权优先于没有设定抵押权、质权的债权。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体现。选项E涉及的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将自己享有的份额出售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也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现。

  5、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特征。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自物权;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定物权。但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都是独立的物权。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用益物权人则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以选项A、C正确。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享有不以占有物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具有弹力性是所有权的特征,用益物权没有这个特征。所以选项E错误。

  6、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收取天然孳息,比如从果树上摘果实,母牛生下小牛等,都不属于法律行为,所以属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是原始取得。所以选项E正确。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属于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受遗赠而取得所有权,属于依单方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孳息所有权一般归原物所有人,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7、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选项A表述正确;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使用共有部分时不需要征得其他业主同意。所以选项B、C表述错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但不需要征求房地产开发商的意见。所以选项D表述错误。

  8、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而被担保的债权则为主权利。所以选项A正确。(2)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所以选项B正确。(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所以选项C正确。(4)权利担保物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都属于权利担保物权。所以选项D错误。(5)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属于不完全物权,物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所以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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