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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cta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试各科目练习题,希望能够帮助您巩固知识,祝您学习愉快!
多项选择题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 )。
A、房屋出售时,租赁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受偿
C、物权优先于人身权实现
D、同一财产重复抵押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E、共有人将自己享有的份额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优先效力。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享有的不是用益物权而是债权范畴,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另外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的特殊规定,不是物权的优先力的体现。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C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物权的优先效力是针对一般债权而言的,但选项D是两个抵押权之间效力的表现,也就是两个物权之间效力的表现,并不是物权与债权之间效力的体现,所以不能体现物权的优先力。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B的意思是说设定了抵押权、质权的债权优先于没有设定抵押权、质权的债权。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体现。选项E涉及的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将自己享有的份额出售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也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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