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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债务的效力
22、下列有关给付义务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使用说明书的义务是附随义务
B.宾馆对旅客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从给付义务
C.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是次给付义务
D.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是后合同义务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债的效力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债务的效力。从给付义务是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交付说明书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所以选项A错误。附随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例如,旅馆对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所以选项B错误。次给付义务,是指当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义务。例如,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恢复原状的义务。所以选项C正确。主给付义务是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交付租赁物属于主给付义务。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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