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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试题: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9、(2019)下列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依据的有( )。
A.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B.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C.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
D.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E.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参考答案:ABE
考查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参考解析: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选项C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但它是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开具专票的证据,所以不选C。
以上是《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的2019年税务师试题,大家好好做一做!想做税务师试题可以利用好网校税务师题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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