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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税服务实务》试题: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Shadow 2020/05/15 19:27:22 字体:

2019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试题: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9、(2019)下列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依据的有( )。

A.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B.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C.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

D.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E.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参考答案:ABE

考查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参考解析: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选项C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但它是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开具专票的证据,所以不选C。

以上是《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的2019年税务师试题,大家好好做一做!想做税务师试题可以利用好网校税务师题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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