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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销售服装取得含税收入8万元,销售副食品取得含税收入12万元,视同销售小电器取得含税收入2万元。5月7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纳税期限为1个月),“应税货物销售额”栏中合计金额是( )万元。
A、6.90
B、12.07
C、17.24
D、19.47
应在该栏中填写的合计金额=(8+12+2)÷(1+13%)=19.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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