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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错题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3 10:53:24 字体:

  注册税务师备考复习中,正保会计网校很多学员会把在习题练习中容易做错的题,汇集成错题集,发布在网校注税论坛版块,一方面可以自己备查,经常来学习加以巩固,另一方面,也可以和考友们一起学习参与讨论。以下是学员“一旅鸿”分享给大家的《税务代理实务》错题集:

  多项选择题

  下列证据材料中,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证据的有( )。

  A.偷拍的视频

  B.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C.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D.患有间接性精神病病人提供的证言

  E.企业会计提供的账表

  【正确答案】A,B,C,D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试题解析】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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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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