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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知识点: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2 09:31:38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知识点: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范围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帮助学员们顺利通过考试,以下是学友“小黑豆&酷酷”分享的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试科目的知识点总结: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范围

  1.准则中所谓的“出租”,是指经营性租赁,不包括融资租赁。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开发的闲置土地,国家要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因此,像投资房产一样先低价吃进一块地闲置两三年以后再高价卖出,这是为国家所不允许。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此也作出了特别说明: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 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者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房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出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两种情况,“建筑物”只包括“出租”,不包括“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企业投资购买房产,准备增值后出售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4.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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