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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纳税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1 14:15:24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纳税对象

纳税对象

  征收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今天,补贴,以及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指的是,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指的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动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制图,咨询,讲学,演出。

  五,稿酬所得,指的是,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的是,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指的是,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指的是,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指的是,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等,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指的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票等,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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