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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资产损失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01 14:43:13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的概念及扣除政策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资产损失的概念说明了税前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内容。

  (一)各种资产损失的认定

  1.现金

  2.存款

  3.除贷款类之外的债权,包括应收与预付款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类债权

  5.股权投资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固定资产和存货,包括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形成的

  (二)资产损失管理要求

  1. 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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