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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损失认定证据及金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01 14:48:13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损失认定证据及金额

损失认定证据及金额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3.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l年以上没有回的,由企些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账面价值减除残值、保险赔偿和其他责任人赔偿剩余部分。

  5.投资资产损失

  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对外进行权益性(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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