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01 14:54:01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债务重组

  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合并

  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4.企业分立

  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正保会计网校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辅导热招中,为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备考,2015年新课已经开通,即报即学!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精品班招生方案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