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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09 15:17:45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不超过当年的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用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广告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其次,以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并且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四,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这里不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者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者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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