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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4.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29 13:47:53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4.29)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提示: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提示: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5.组织听证会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辩论。

  6.制作听证笔录

  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区别于行政许可听证)。

  提示:告知→3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质证→听证笔录。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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