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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4.3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30 17:26:14 字体:

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4.30)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1.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2.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3.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重点,掌握)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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