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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所有权(4.3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30 17:11:17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注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所有权(4.30)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特征

  1.自权性;

  2.具有完全性;

  3.归一性或整体性;

  4.恒久性或永久性;

  5.弹力性。

  提示: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

  提示: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明确性、唯一性和统一性。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3)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三、所有权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瞩继承和法定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5)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6)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7)善意取得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提示:我国《物权法》排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的消灭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包括:所有权的抛弃和出让(赠与、出卖)。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

  (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标的物灭失;

  (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

  (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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