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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应税销售行为(5.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7 15:53:06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cta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论坛上发表的注税考试各科目知识点总结,以下是《税法一》科目知识点的归纳,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应税销售行为(5.7)

应税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分为销售和视同销售两类。下列情况均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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