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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5.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7 16:42:20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5.7)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确认被申请行为违法的,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

  ③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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