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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
一、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
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包括辩护人、证人、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应当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辩护和代理
(一)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括: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取证据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与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救济。
2.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 |
委托辩护人的告知 |
①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
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
①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
(3)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情形: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提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4.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 |
其他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
①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
②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③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 |
其他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
①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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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③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④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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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辩护律师权利行使保障
(1)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二)代理
1.委托范围。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包括: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解释:(1)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被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1)服务对象不同。(2)产生根据不同。(3)诉讼地位不同。(4)诉讼任务不同。(5)诉讼权利不同。
三、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拘传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2.拘传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有需要,可再次拘传。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1)保证人保证方式(1-2人);(2)保证金保证方式(现金1000元以上)。
提示:(1)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2)保证人的条件是: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提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拘留
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拘留适用的条件
公安机关拘留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拘留 |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 |
2.期限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五)逮捕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逮捕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提请逮捕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共37天)。
提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
4.执行逮捕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
2.必须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3.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提示: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1)被害人;
(2)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检察院。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共同致害人;(3)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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