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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07.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3 15:01:4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的特点:

第一类特点: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第二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或许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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