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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知识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08.0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06 17:17:4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4、对于企业持有以备经营租出的空置建筑物,只有企业管理当局(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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