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4 16:57:49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法二中“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大家有没有做过一个系统的总结呢?总结之后对于理解与运用都是有很大帮助的,葉子已经给大家整理好了,快来看看吧!

  一、出售: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征收;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需要征收

  (3)存量房地产买卖需要征收。

  二、继承、赠与:

  (1)继承:不征

  (2)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

  (3)非公益性赠与:征收

  三、出租:不征(无权属转移)

  四、抵押:抵押期内不征;期满用于抵债的征收

  五、交换:

  (1)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收

  (2)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产,不征

  六、投资、联营:

  (1)被投资、联营的企业是普通非房地产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要征。

  (3)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在转让,征收

  七、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暂免征;建成后转让,征收

  八、企业兼并:暂免

  九、代建房:因为无权属转移,不征

  十、评估增值:因为无实际收入,不征

  十一、国家收回:不征

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