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答疑精华:个人出售自建自用住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08 09:49:28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一》第五章“个人出售自建自用住房”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注册税务师:个人出售自建自用住房

  详细问题描述:

  个人出售自建自用住房也是按两个应税行为征收两次税吗?

  答疑老师回复:

  要看具体情况:

  建筑业:

  自建自用房屋不纳税,是因为企业没有营业额,所以不征;自建出租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自建投资如果是共担风险的,不纳税,再转让股权的也不纳税,如果是不共担分险的,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自建(新建)销售的要缴纳两个税目的营业税,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税目,是因为如果不是自建,施工方是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所以自建销售不能减少建筑业营业税,要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如果是自建使用过一段时间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是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

注册税务师考试答疑精华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报名免费咨询>>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招生方案>>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答疑精华汇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