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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所】税务所是上级税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授权行政主体)
【税务稽查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授权行政主体)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2)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1)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2)地方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管理一件事情,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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