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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法一》知识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25 14:08:32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经营行为 分类和特点 税务处理原则

兼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经营行为 
分类和特点

税务处理原则

混合销售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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