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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可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合伙属于商事合伙。特征有:(1)营利性;(2)非法人资格;(3)团体性;(4)组织形式的持续存在性。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提示: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
(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企业财产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人的权利
(1)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权利;
(3)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3.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禁止)。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相对禁止)。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事项:(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5.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可损(绝对禁止)。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七)入伙、退伙
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解释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提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财产继承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
(2)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上限,普通合伙没有。
2.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提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提示: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4.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3)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转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提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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