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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六章 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概述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它由法院指定,对法院负责。
二、管理人的种类及任职条件
1.管理人的种类
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管理人,即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解释:这里的“利害关系”情况:是对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人的确定、更换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竞争方式以及推荐方式。
2.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3.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执业责任保险失效;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四、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
1.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被指定后,要依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具体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工作。
其职责主要包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提示: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职责包括:
(1)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3)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实施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经其许可;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报告人民法院。
2.管理人的报酬
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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