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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行政职权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权名责的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个人(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示例】交警对司机罚款,交警不是行政主体。
2.享有行政权力:立法机关(如人大)、司法机关(如法院)、党务机关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 经法律、法规授权 | 以内部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是行政主体 |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 | 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 |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
【示例1】甲税务所为乙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若对丙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甲税务所名义,即甲为行政主体。
【示例2】甲税务所为乙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若吊销丙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由于超出授权范围,所以只能以乙税务局的名义(盖乙的章),即乙为行政主体。
【示例3】甲行政机关委托乙行使行政权力,应当以甲行政机关的名义,盖甲的章,甲为行政主体。将来若被起诉,也是由甲作为被告。
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不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特征:
(1)公益性: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
【示例1】优先权:追犯人可以征用百姓的车。
【示例2】受益权: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
【注意】行政受益权VS行政相对人的受益权:
行政相对人的受益权表现为就业权;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
(3)支配性(公定力):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示例】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罚款,即便相对人认为罚款罚多了,也还是得先交罚款。后续再通过复议、行政诉讼来解决。
(4)不可自由处分性: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2.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不包括人大,因为不是行政机关);(2)行政解释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有职权或有授权);(7)行政监督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9)行政处罚权;(10)行政司法权(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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