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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税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申报和缴纳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10/29 15:01:24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cta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巩固知识,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申报和缴纳

一、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包括10项,只有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包括在内)

2.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2%)

二、自行申报纳税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

2.申报纳税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但是,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几地工作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申报纳税期限: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申报;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申报。

4.申报纳税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方式主要有3种,即由本人直接申报纳税,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纳税,以及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四、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五、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六、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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