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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延考的朋友看这里!《涉税服务实务》考前救命讲义出来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肖册 2021/11/19 18:05:54 字体:

2021年全国税务师考试

《涉税服务实务》

第一章 导论

1.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专业性。

2.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业、坚持市场主导、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才为基、坚持科学治理。
3.涉税专业服务的地位与作用:有助于优化纳税服务、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有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4.涉税专业服务范围及其包括的具体业务: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5.实名制管理、相关处罚规定。
6.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税务机关的相关管理措施。

7.税务师权利和义务。

8.税务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诚信、独立性、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保密义务。
9.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要求。

10.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原则: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11.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中税协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指引,于2019年8月印发了《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等二十项执业规范,构建了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新体系。
12.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具体包括:基本指引、职业道德指引、质量控制指引、程序指引、业务指引、具体业务指引、释义。

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1.税务机关有以下职权: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3.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4.一照一码”清算要点;“承诺制”容缺办理要点。

5.遗失税务登记的处理要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7.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8.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9.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10.行业专业发票:金融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运发票;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
11.尚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主要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和客运发票。

12.自2020年1月起,取消认证确认,改为通过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自2020年2月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13.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外,其他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1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领取《营业执照》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对按规定需要领用经营地发票的,应在按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
16.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可自行选择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7.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18.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19.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20.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采取“限额开票、限量控制”。每次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21.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2..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①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②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③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④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4.自2020年2月1日起,两类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①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②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2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计算的税额系统自动填写于“税额”栏,全部含税价款与税额的差额系统自动填写于“金额”栏,“税率”显示“***”。

2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7.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8.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2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3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3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32.按风险可测程度,税收风险可分为指标性税收风险、非指标性税收风险;按风险来源,可分为税务部门税收执法风险、企业税收管理风险;按风险等级评定,可分为一般税收风险、重大税收风险。

33.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具体包括: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34.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和非经常性指标(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指标)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35.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36.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查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37.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服务行为:
(1)涉税服务人员未按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注销资格;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服务期限内可单方终止服务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涉税服务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涉税服务错误的。

第三章 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

1.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2.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委托协议中做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做出对预测事项和未来事项的承诺;不得做出承担委托人决策责任的承诺。
3.业务委托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事项发生变化的,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4.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委托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5.项目组织结构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6.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采取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涉税专业服务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
7.涉税服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同所导致的分歧,应与委托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如有必要应与上一级税务机关直至发文机关沟通确认。
8.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具体根据业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工作量大小和时间限定等情况,确定服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包括询问、观察、检查、核对、盘点、函证、分析、计算等。
9.三级复核程序:一级复核由项目经理实施;二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三级复核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实施。对于小微企业的涉税业务,也应当执行至少二级的质量复核程序。

10.当有证据表明委托的确存在舞弊时,应当与委托人适当层级的管理层人员接触,明确告知其后果以及委托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当委托人不打算采纳涉税服务人员的建议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其风险,并考虑是否解除涉税业务委托协议。

11.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于业务完成后90日内,将工作底稿与业务成果等一并存档。

12.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具体分为:不能登记、必须登记、申请登记、选择登记。
个人(除个体工商户外)不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年销售额虽然未到500万标准,但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3.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适用"交通运输业"9%。

14.水路运输光租业务、航空运输干租业务→适用"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3%。

15.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适用"其他现代服务"6%。

16.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适用"增值电信"6%。

17."建筑服务"9%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航道疏浚”按“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计税,税率6%)、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18.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适用"建筑服务"9%→不配操作人员,适用"经营租赁服务"13%。

19."金融服务"包括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不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

20.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21.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经营租赁服务,其中"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3%、"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9%。

22.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适用税率6%。

23.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餐饮服务。

1(24、25、26)

 2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管规定。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简易计税方法:5%、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28.増值税税收优惠:应对疫情优惠;二手车优惠税率;农产品优惠;蔬菜流通环节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养老、托育、家政优惠;技术转让优惠;统借统还优惠;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起征点优惠、放弃减免税。

29.消费税仅限于15个税目: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30.消费税主要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征收。但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次;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次;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只在零售环节征收。

31.“卷烟”根据调拨价格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

32.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为甲类啤酒,<3000元为乙类啤酒,其中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照甲类啤酒税率征收消费税;“果啤”适用“啤酒”征税。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文号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3.高档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34.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5.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消费税。

36.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不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
37.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销售给批发企业以外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此环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38.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加权平均价。

39.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0.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4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可以先分配,再转让进行税收筹划。

43.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分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后,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44.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为投资成本收回→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45.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到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有税会差异。
假如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增值税需要在预收当期计缴。

46.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7.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完成纳税义务后,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48.不征税收入:
(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补助、贴息、软件企业销售软件产品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等)。
(2)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3)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49.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提前转让的,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也享受免税优惠)。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0.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特别提示】上述三项为必备资料。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51.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金:
消费税、城建税及附加、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出口退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52.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要点:
(1)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股权激励:立即可以行权→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
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待期)→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
(4)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例如餐补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5)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6)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

53.职工福利费:
(1)实际发生;
(2)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3)“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54.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工会组织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税务机关代收的为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55.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实际发生;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56.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7.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1)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3)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4)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5)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5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6)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59.税前亏损弥补:
(1)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
(2)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4)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5)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6)纳税检查时,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60.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点及征管规定。
(1)企业确认的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4)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处理。

61.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6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所得。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核定利润率不低于15%,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适用25%
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的具体规定:

(1)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
(2)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3)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4)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5)其他还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

63.以下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个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能在单位或返回就餐。

64.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个税。
65..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6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67..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8.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税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税:
(1)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个人购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购话费赠手机等;
(3)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缴个税。

69.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税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70.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0000元计算扣除。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0000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有关费用(登记、过户手续费),以及相关的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三通一平),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供水、供电、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办公费、水电费、周转房摊销)。

(3)房地产开发费用。
能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证明: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证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10%以内
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对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提示】以上规则仅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建税及附加。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加计扣除规定。
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7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1)能取得评估价格的。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凭据),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重置成本价: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筑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73.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贴花。

7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75.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其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76.下列情形免征契税: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7.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78.投资联营的房产:参与利润分红,共担经营风险,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
79.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征税。

80.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地产:自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

8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对厂区(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征收。

8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83.资源税税目: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

84.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85.对地热、砂石、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和天然卤水可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其他应税产品统一适用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
86.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87.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88.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1)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2)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税。

89..环境保护税减免税规定。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90.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额取决于三个指标: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审核的重点是缴费基数、缴费人数。

第四章 涉税会计核算

1.不需要预计缴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等,不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2.“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3.“其他收益”科目核算要点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10%或者15%)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要点
(1)调整收入
借:应收账款、现金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调整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职工薪酬、库存商品、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调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核算
(1)“进项税额”专栏(借方专栏)。
①采购入库,确认抵扣时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发生退货,完成红字发票流程后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原材料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借方专栏)。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相对应的土地价款为可以抵减销项税额。
①取得销售收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相对应的土地价款可作“销项税额抵减”,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对应的土地价款/(1+9%)×9%)]

(3)“已交税金”专栏(借方专栏)。
①增值税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4)“减免税款”专栏(借方专栏)。
【举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每年缴纳的税控装置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①支付相关费用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借方专栏)。
出口产品的进项税“抵”了多少内销产品的销项税。
该科目金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产品离岸价(FOB)×国家规定的该产品出口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余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比较→孰小原则。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借方专栏)。
①月底,相关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②次月初,按规定缴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7)“销项税额”专栏(贷方专栏)。
①发生销售业务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发生退货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8)“出口退税”专栏(贷方专栏)。
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出口退税率。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方专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贷方专栏)。
“已交税金”本月有发生额,且“应交增值税”期末有“借方余额”下适用本专栏→孰小原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6.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一般计税方法下,本月产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①本月月底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②次月缴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转入。
①按现行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②月末,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本月“已交税金”专栏有发生额,同时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4)国税发[2004]112号:纳税人可以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红字)

7.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跨县)转让不动产、(跨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
①实际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②月末,按税法规定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申请交叉稽核比对: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相关科目
(2)主管税务局通知交叉稽核比对无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主管税务局通知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
  贷:相关科目        (红字)

9.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1种情况: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尚未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做用途确认的进项税。
(1)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尚未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做用途确认: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做用途确认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2种情况: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需要稽核比对时: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相关科目
(2)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经系统稽核比对不相符: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红字)
  贷:相关科目        (红字)

10.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会计上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后,会计准则核算确认收入的时间在前。
【税收政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会计上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②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预缴、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2)计提税款。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扣减税款(例如建筑企业发生分包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工程施工

12.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13.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本专门账户。
【注意】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企业自查发现的相关问题按正常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核算;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检查也不使用本账户。

(1)根据增值税政策调整进项税、销项税、进项税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例如将货物对外捐赠,视同销售。
应付职工薪酬→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员工福利,需要视同销售,外购货物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待处理财产损溢→例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将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按主管税务局要求,实际补交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14.加计抵减政策下的会计核算
①月底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②次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15.进项税转出计算要点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的外购货物:
进项税转出=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2)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进项税转出=损失货物账面价值÷(1-扣除率)×扣除率
扣除率正常是9%,假如用于生产13%的货物则为10%;
(3)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账面价值×(外购货物或劳务/总的生产成本)×适用税率
购货物或劳务是指外购已经抵扣过进项税的货物或劳务。

16.出口货物“免、抵、退”的会计核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税率差。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分录:
A.“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B.“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做比较,以“孰小原则”办理实际退税。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期末留抵税额”。

17.商业批发企业委托代销的相关处理
(1)委托方会计处理。
①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代销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收到手续费结算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代销店

(2)受托方会计处理。
①售出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委托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结转应收手续费收入(税率6%):
借:应付账款—××委托人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商业零售企业“商品进销差价”核算要点
(1)商品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含增值税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商品进销差价

(2)商品售出,按含税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含税售价结转销售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含增值税售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含增值税售价)
  贷:库存商品
(3)计算销项税,冲减含税的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月末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计算已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冲减销售成本。
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已销商品的含税售价
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期初存货商品进销差价+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期初存货商品售价+本期购入商品售价)×100%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主营业务成本

19.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①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②月末根据消费品的销售收入,计算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③次月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0.对上一年度错账,且影响上一年度的税收的
(1)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
(2)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后发现,且影响上年利润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第五章 纳税申报代理服务

1.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2(2、3)

3(4、5)

4(6)

5(7、8)

6(9)

7(10、11、12)

第六章 涉税鉴证与纳税情况审查服务

1.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2.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3.鉴证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被鉴证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声明对其所提供的与鉴证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鉴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鉴证人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记录及其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
6.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7.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被鉴证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8.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相关性: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9.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10.鉴证事项合理性评价要点包括:处理行为是否客观、是否符合情理。是否符合交易常规、会计常规。

11.鉴证人应当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和被鉴证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但以下情形除外: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进行查阅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12.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1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由两个以上具有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

14.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予以注明,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15.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结论,应当及时报告鉴证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税务咨询服务

1.一般税务咨询的服务内容:适用税收实体法方面的税务咨询、适用税收程序法方面的税收咨询、解决税收分歧方面的咨询、涉税会计处理的咨询、税务动态方面的咨询。
2.一般税务咨询的服务方式:书面咨询、电话咨询、晤谈、网络咨询。
3.税收政策适用咨询是一般税务咨询最常见、最主要的。
4.专业税务顾问服务的特点: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综合性、方式上的多样性。

5.专业税务顾问服务的基本内容:专项税务咨询服务、长期税务顾问服务。
专项税务咨询服务
(1)涉税尽职审慎性调査;
(2)纳税风险评估;
(3)资本市场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

(4)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有关的服务。

长期税务顾问服务
(1)税务信息提供;
(2)税务政策解释和运用咨询;
(3)办税事项提醒和风险提示;
(4)涉税措施的评价和建议;
(5)代表委托人向税务机关咨询问题和协商税务处理等。

专业税务顾问服务的基本方式:书面报告或资料、涉税培训、代理涉税文书、授权代表。
7.税收策划的特点:合法性、策划性、目的性、适用性。
8.税收策划的服务内容

战略规划税收策划。                            
(2)经营活动税收策划。
(3)企业重组税收策划。
(4)投融资税收策划。

9.税收策划的基本方法
(1)不予征税方法。
(2)减免税方法。
(3)税率或征收率差异方法。
(4)分割方法。对计税依据进行分割。
(5)扣除方法。增多可以扣除的项目或金额。
(6)抵免方法。
(7)延期纳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延期缴纳。
(8)退税方法。即征即退、增量留抵退税。

第八章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 

1.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
2.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对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委托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对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委托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转让、出租、出售、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向税务机关报告。
5.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及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选择递延纳税,应于股权激励获得、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年金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30日内,进行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7.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日内,向建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项目报告。
8.销售不动产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
不动产销售完毕后,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项目报告。

9.对于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集团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①《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XXB信息表)》;
②《全国企业税收调査表(B0企业表)》;
③《全国企业税收调査表(B1货物劳务表)》。
10.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11.《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
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个体工商户应建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
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13.代建复式账,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收益表》;代建简易账,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

14.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税务师代理记账但不代客户制作原始凭证,仅指导其正确填制或依法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代为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15.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应单独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它要依据《应税所得表》按月填报并附送有关财务报表;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16.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取得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到委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7.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18.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19.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信用评价事项代理、代理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费)事项、涉税信息查询事项代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代理、纳税争议前置处理服务、纳税争议代理服务。

20.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包括: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査处尚未结案;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
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纳税人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第九章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1.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上述“规定”不包括规章。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规定。

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向上一级税务局申请。
4.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其他各种时限的要求。

5.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7.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经过审理作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以及其他各种时限规定。

8.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9.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0.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1.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以及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行政复议期满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13.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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