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在增值税法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当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时间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 商品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商品销售时的发票开具时间或者收到货款的时间,以先到者为准。
2. 服务提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时的发票开具时间或者收到服务费的时间,以先到者为准。
3. 资产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资产转让时的发票开具时间或者收到转让价款的时间,以先到者为准。
而发票开具时间是指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交付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接受应税服务后15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的区别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在商品销售、服务提供或资产转让时的时间点,而发票开具时间是指在交付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接受应税服务后的15日内开具发票的时间点。两者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以先到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