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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期限有何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4/03/15 08:41:17  字体: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IAS)和中国会计准则(CAS),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期限规定如下:
1. 借款资本化开始的期限:资本化的开始期限是指资产开始为生产活动或建设项目所服务的日期。在这个日期之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 借款资本化结束的期限:资本化的结束期限是指资产完成为生产活动或建设项目所服务的日期。在这个日期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 借款资本化期间:资本化期间是指资产开始为生产活动或建设项目所服务的日期到资产完成为生产活动或建设项目所服务的日期之间的时间段。在这个期间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资本化,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期限应当与资产的建造、生产或购置期限相一致。如果资产的建造、生产或购置期限超过一年,则借款利息在资本化期间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计算。如果资产的建造、生产或购置期限不超过一年,则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如果借款用于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可供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且满足资本化条件,借款利息也可以资本化。具体的资本化条件和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具体的会计准则和公司政策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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