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税服务相关的听证程序中,受罚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证据:
1. 书面证据:受罚方可以准备书面证据,如合同、发票、账目等文件,以支持其主张。这些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经过合法认证的复印件,并且需要提供翻译件(如果是外文文件)。
2. 证人证言:受罚方可以邀请证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供证言。证人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并且能够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明。
3. 鉴定意见:受罚方可以委托专业人士提供鉴定意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鉴定意见应当是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出具的,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
4. 口头陈述:受罚方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口头陈述,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受罚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合法有效,并且与案件有关。如果受罚方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可能会影响听证决定的结果。受罚方应当在听证程序中积极主动地提供证据,并且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