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被当事人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一方。
行政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并委托一位律师或法律代理人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代表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代理人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 法律代理权:行政诉讼代理人拥有代理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代理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参与庭审、提交证据、进行辩护等。代理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
3. 代理义务:行政诉讼代理人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代表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有效的辩护,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4. 代理费用: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与代理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总之,行政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代表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