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会员费和会费通常是指企业作为会员加入某些协会、商会、俱乐部等组织而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如果企业支付的会员费和会费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不得扣除项目,那么这些费用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对于这些费用,企业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计入企业的费用或成本中,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将这些费用从税前利润中剔除,从而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确保这些费用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税务风险。同时,如果这些费用符合其他税收优惠的条件,例如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符合条件的职工教育经费等,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