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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何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4/07/19 08:36:05  字体: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这些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支付,并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具体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1. 土地出让金:这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2. 土地补偿费:这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对被征地单位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给予的一种补偿。
3. 安置补助费:这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为了安置被征地单位的剩余劳动力或者因征地而造成的无地农民,而支付给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的补助费。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地上附着物和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给予的补偿费用。
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这是指国家为了扶持蔬菜生产,对开发建设新菜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的一种基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费用的金额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补偿费支付凭证等。同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涉及转让或者出租,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将这些费用作为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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