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特殊销售方式下有以下规定:
1.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2.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制定的。具体来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则对特殊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具体说明。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根据具体销售方式和业务情况,判断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据此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疑问,可以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