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非正常损失: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因素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需要进行资产损失鉴证。
2. 债务损失:企业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规定已经核销的坏账损失,需要进行资产损失鉴证。
3. 投资损失: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或者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损失,需要进行资产损失鉴证。
4. 其他损失: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发生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如货币资金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等,也需要进行资产损失鉴证。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损失鉴证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则,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鉴证材料,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鉴证材料出具鉴证报告。资产损失鉴证报告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