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行政复议中,以下证据通常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1. **书证**:包括各种形式的合同、发票、财务账簿、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书面文件可以提供清晰、直接的证据,证明纳税人的交易或财务状况。
2. **物证**:与纳税事项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财产,如货物、设备等,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这些资料可以真实记录对话或事件过程,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4. **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支付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5. **证人证言**:了解相关情况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可以提供旁证,增强证据链条。
6. **鉴定意见**:由税务机关认可的专家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如对会计账簿、税务问题的专业分析等。
7. **勘验笔录**:行政复议机关对相关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所作的记录,可以直观反映现场情况。
8.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纳税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税收政策文件等,可以作为判断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证据的证明效力需要根据其内容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综合判断。纳税人应当尽量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行政复议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