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是税收征管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 业务性质不同:
-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业务,其中有些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有些业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在税收征管中,通常指的是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
-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2. 纳税处理不同:
- 兼营行为的纳税处理:对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要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收入,并分别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则需要从高适用税率缴纳税款。
-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处理: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在营业税时代,按照销售货物缴纳营业税;在增值税时代,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 适用税种不同:
- 兼营行为适用营业税和增值税。
- 混合销售行为在营业税时代适用营业税,在增值税时代适用增值税。
总结来说,兼营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经营多种业务,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涉及不同税种。在税收征管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纳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