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劳务”通常是指个人独立提供非雇佣性质的劳动或服务,如咨询、设计、安装、修理、代理、代办服务、演出、表演、广告、讲课、医疗、法律、会计、翻译等。劳务报酬所得的特点是个人提供劳务,而不是受雇于某个单位或个人。
在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具体来说:
1.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3. 对于收入额,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制度,由支付方在支付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个人需要将所有综合所得一起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提供劳务,但与提供劳务相关的成本、费用等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这种情况下,个人取得的实际上是“劳务收入”,而非“劳务报酬”,其性质更接近于“工资薪金”,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