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税基础是含税价格,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对含税价格进行还原,计算出实际不含税的金额。
假设某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提供服务A的含税价格是11300元,提供服务B的含税价格是10900元,进项税额分别是1300元和900元。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出服务A和服务B的不含税价格:
服务A的不含税价格 = 11300元 / (1 13%) = 10000元
服务B的不含税价格 = 10900元 / (1 13%) = 9640元
接下来,我们需要将进项税额分别对应到服务A和服务B上:
服务A对应的进项税额 = 10000元 * 13% = 1300元
服务B对应的进项税额 = 9640元 * 13% = 1253.2元
现在我们知道了服务A和服务B的不含税价格以及对应的进项税额,我们可以进行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 服务A 10000元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服务A 1300元
贷:银行存款等 113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 服务B 9640元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服务B 1253.2元
贷:银行存款等 10900元
这样,我们就将进项税额正确地分配到了不同的业务中,并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主营业务成本”只是一个示例科目,实际会计处理中应根据企业具体的会计科目设置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