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售后回购销售业务中,会计核算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初始确认**:
- 企业销售商品时,应按照销售商品的正常售价确认收入,同时将库存商品的成本结转至销售成本。
- 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的,超出部分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负债”或“长期负债”列示。
2. **后续计量**:
- 对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将其在回购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计入财务费用。
- 如果回购价格固定,且回购日期固定,则摊销金额可以按照直线法在回购期间内进行分摊。
3. **回购时的处理**:
- 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回购商品时,应将之前确认的负债金额结转至库存商品,同时将回购价格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结转至财务费用。
举例说明:
假设企业销售商品的售价为100元,成本为80元,与客户签订了回购协议,回购价格为110元。
- 初始确认时:
借:银行存款 1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元
贷:库存商品 80元
同时,确认回购价格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为一项负债:
借:银行存款 10元
贷:其他流动负债 10元
- 后续计量时:
假设协议约定在6个月后回购,企业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每月应摊销的金额,计入财务费用。
- 回购时:
借:其他流动负债 10元
贷:银行存款 10元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1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元
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能够正确反映其负债和库存商品的状况,而利润表则能够准确反映回购协议产生的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