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中,“销售”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
1.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 销售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销售服务: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4. 销售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技术等。
5. 销售不动产: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6. 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指将不动产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7. 销售动产租赁服务:指将动产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8. 销售保险:指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活动。
9.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代销:指代他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活动。
10. 销售进口货物:指进口货物进入境内销售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仅包括上述列举的“销售”行为,还包括其他应税行为,如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等。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如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和规定也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