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情况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将其用于本单位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如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职工福利、用于赠送他人等。对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有以下特殊处理:
1.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销售应税消费品相同,即在移送使用时确认纳税义务。
2.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 消费税的税率: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与销售应税消费品相同的税率。
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不缴纳消费税,这种情况下称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税法中规定的用于计算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但将其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中分离出来用于其他方面时,应当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