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供设计服务取得的报酬,在税法上通常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因此,个人提供设计服务取得的报酬,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个人是在自己的企业或者工作室中提供设计服务,并且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那么取得的收入可能属于经营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