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行政强制执行的费用通常由被执行者承担。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决定,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他们履行义务的行为。例如,对于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以迫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费用。”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将由被执行人承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这些措施的费用也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费用通常由被执行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