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指企业虽然没有实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转让资产,但是出于税收征管的目的,税法规定某些行为或情况应被视为销售行为,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1.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以一种资产换取另一种资产,且该交换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例如,用设备换取原材料。
2.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即以资产清偿债务,且该清偿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例如,用固定资产清偿所欠货款。
3.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且能够取得收入。虽然企业没有实际拥有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因为能够取得租金收入,税法上视同企业拥有并销售了该资产。
4. 企业向境外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支付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等,且该支付与境内应税收入有关。
5.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捐赠等。
6. 企业转让股权,但未取得现金或其他资产,而是接受其他企业的股权或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
7. 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将资产、负债、权益等转移至新设企业或另一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视同销售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具体如何处理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例如,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交换的资产是企业的主营业务资产,且用于交换的资产和取得的资产在功能、风险和报酬等方面类似,可以按照账面价值计量,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